关于刑事审判工作的报告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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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4-02 00:00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近年来,迎江区人民法院在区委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2014年至今年5月底,区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590件,审结577件,判处被告人810人。迎江法院刑事审判庭先后被荣记全市法院集体三等功,涌现出“全省优秀法官”、“全省优秀党员干警”、“全省办案标兵”、“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个人”、“安庆市最美女法官”等一批优秀干警。
一、刑事审判基本情况及特点
刑事审判担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其诉讼程序较民事更为严格。区法院不仅管辖辖区内的刑事案件,还管辖长航分局、森林公安、公交分局侦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另外还管辖市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老峰镇辖区案件,案件数一直居三区之首,且逐年增加。面对复杂的刑事审判形势,区法院刑庭仍然严把质量关,每年案件质效均处全市基层法院前列。2016年,区法院刑事案件质效综合指标位列全市第二,其中一审陪审率、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结案率复合指数、结案均衡度等质效指标位列全市刑事案件质效**位。
2014—2016年刑事案件收结案情况
2014年 增长率 2015年 增长率 2016年 增长率 刑事收案 156 6.12% 157 0.64% 178 13.38% 刑事结案 155 6.16% 148 -4.52% 173 16.89%
2014年以来迎江区刑事审判工作呈现如下特点:
(1)案件数持续上升。通过以上2014年—2016年刑事案件收结案件数统计表可看出,近三年来,刑事案件收案分别以6.12%、0.64%、13.38%的幅度递增。2017年截至5月底,共收案96件(结案84件),收案数同比增长50%。案件数呈现较大幅度的增长。上升较快的为非法捕捞、非法狩猎、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以及中院指定的域外职务犯罪类案件,反映出我市对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及职务犯罪案件加大了打击力度。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总数逐年上升的情况下,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数量未增反降,反映出我区总体社会治安形势稳定向好。
(2)涉及罪名越来越广。在盗窃、诈骗、抢劫、交通肇事、毒品犯罪等传统刑事案件之外,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涉及金融诈骗、网络犯罪、代替考试罪等新类型案件等时有发生。此外,为贯彻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精神,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保障人民财产权益,审结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件等一批案件。
(3)社会关注程度越来越高。随着司法公开的全面推进,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尤其是重大敏感案件审判的实体和程序公正的要求愈来愈高,而媒体、公众对案件的解读和法院对法律事实的认定有时不尽相同,承办法官既要正确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又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对刑事法官执法办案提出更高要求。
二、 刑事审判的基本做法
(一)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两个效果”
切实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在强化办案法律效果的同时注重提升社会效果。
1、“当严则严”,保障改革发展大局。突出打击重点,重点打击五类犯罪。一是严重暴力犯罪。即杀人、绑架、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等。2014年以来,共审理此类案件75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3%,判处被告人162人,8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占被告人总数的50%。二是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2014年以来,共审理此类案件190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32.9%,判处被告人228人,其中实刑143人,占被告人总数的62.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2人。三是毒品犯罪。2014年以来,共审理此类案件47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8.1%,判处被告人60人,实刑50人,占被告人总数的83.3%,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7人,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2人。四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三年来,共审结职务犯罪案件31件判处被告人40人,35人被判处实刑,其中1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办理了马钢系列贪污贿赂案、潜山县县长石某受贿案、安庆航道工程处系列贪污、贿赂案件以及棚改中发现的村干部何某贪污案等众多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职务犯罪案件。五是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此类案件主要涉及到非法采矿、非法捕捞、非法狩猎、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案件,2014年以来,共审结了此类案件34件,判处被告人58人,对屡禁不止的长江流域非法采沙等犯罪案件进行了重点打击,有力地震慑了犯罪,保障了地方水域、森林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
2、“该宽则宽”,有效减少社会对立。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以及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依法给予从宽处理。以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三年多以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9人,判处缓刑336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我们始终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坚持“圆桌审判”、“判后释法”、“社区矫正基地”、“缓刑考察5+1模式”等良好的传统做法,强化庭审教育,寓教于审,并积极鼓励人民陪审员从不同角度出发参与庭审教育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通过对判处缓刑少年犯的回访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中的困难。
3、加大调解,着力化解社会矛盾。为切实保护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刑庭一直注重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近几年,区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占刑事收案总数的15%-20%,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和故意伤害两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由于被告人多被监禁,被害人或其亲属的损失往往难以得到切实执行,双方对立情绪大,所以如果处理不当,很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承办法官会及时阅卷,了解案情及双方情况,及时与辩护人、代理人沟通,掌握情况变化,力争在开庭前及时将民事部分调解结案,保证刑事部分的顺利审结。民事部分的调解解决,既弥补了被害人经济上的损失,也有利于被告人安心服刑改造。2014年以来,除极个别案件,区人民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极大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与时俱进刑事司法理念,创新工作方法
1、探索庭前会议制度,提高庭审效率。近年来,区人民法院审结多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类案件,并对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如2015年审结的原潜山县县长石某受贿90余万元一案,石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多起事实提出了异议,并提出其中部分事实的侦查程序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合议庭为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召开了庭前会议,组织控辩双方针对被告人方提出异议部分的侦查录音录像进行观看,并将讯问的全过程用观看笔录的形式客观细致的记录下来,经控辩双方反复确认最终对观看笔录签字认可。通过审查,合议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认为没有必要进行调查,并在庭审时做出了说明。因该案大量工作做在庭前,庭审在一天内顺利结束,法庭对相关证据审查的细致程度得到了控辩双方的认可,法官在处理该案过程中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2.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提高庭审效果。近年来,区人民法院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庭审中注重证据审查,审结了多起零口供案件,如被告人冯某、彭某某盗窃案、被告人汪某某贩卖毒品案等案件,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予认可,合议庭庭前仔细阅卷,细致分析现场监控视频,庭审中对疑点及被告人提出异议的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反复推敲案情,通过对在案证据分析评判,合议庭最终认定案件证据能形成证据锁链,均做出有罪判决,审判后,有的案件被告人未上诉,有的案件被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全面推进司法公开,确保权力透明
加大司法公开力度,除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进行公开审判,近年来,区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建设,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庭审公开为切入点,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推进司法公开各项工作,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开化水平。
2014年以来,刑庭完成庭审直播一百余场、积极参加“双千三百”、“院庭长示范庭”活动、组织人大代表及公安干警观摩庭审、不定期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裁判文书上网率达100%,近三年发布典型刑事案例报道近400篇。如2014年安庆市立医院伤医案,央视及多家省市媒体先后进行了报道;多名刑事法官走进安庆电视台“周末说法”、“法官大讲坛”等法治栏目以案释法,取得了良好的普法效果。
三、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回顾过去的几年,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中心,履行审判职能,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也深刻地认识到,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刑事审判工作还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1)案多人少矛盾日显突出。区人民法院承担了迎江分局、长航分局、森林公安、交通分局等单位侦查案件的审理,且承担上级法院大量指定案件的审理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也呈增多趋势,刑事案件总量居高不下,且疑难、复杂案件多发、频发。而法官员额制后,法官数量从34人减为26人,区人民法院刑事团队现有法官三名(其中一名是分管领导,还承担了大量管理工作),其中两名超过50岁,面对高强度、大批量案件的审判任务以及审判辅助人员力量不能及时跟上的现状,刑事审判法官工作量剧增,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
(2)部门协调工作有待加强。刑事审判承担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责。这就要求公检法机构要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当前由于案件数量激增,人员紧缺,在诉讼程序衔接上相互配合不够,出现了特殊被告人收押、送监难等问题。如看守所经常以高血压、肺结核等为由不予收监,甚至对已经鉴定确认为不符合保外就医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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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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