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9日迎江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会议通过)
因个人原因,汪文新提出辞去迎江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迎江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汪文新辞去迎江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