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迎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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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3-06 00:00 (1987年6月12日迎江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次会议通过)
(1988年6月28日迎江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
(1998年7月23日迎江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2001年4月24日迎江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条 为了做好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由区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并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职务;决定撤销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六条 经上级批准撤销的区人民政府所属机构,原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的职务,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应免职。同时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需要撤销职务的,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八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职务时,经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后,由区人大常委会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下次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九条 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需要撤销职务的,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十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区人大常委会分别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一人代理区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人选决定后,由区人大常委会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区人民政府局长、主任,都要重新任命。原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职务,换届后如果其机构和职务没有变动,不需重新任命。原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的,也不需重新任命。
第十二条 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过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所属机构的工作人员职务,如果其机构名称改变,尽管业务范围没有变动,都要重新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三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应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区人民检察院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区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交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区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八条 属于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需经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之后,方可到职、离职和公布。
第十九条 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报请单位要认真考核、写出正式报告,并附任免人员的简历、现实表现和任免理由。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必须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如报送材料时间距会期太短,经主任会议决定,可提交下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任免人员时,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干部任免决定,须经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始得有效。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进行必要的考察和法律知识考试;未能通过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一府两院”不得提请任命。
对于“一府两院”人员以前任职时已通过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现又拟任本机关同级职务的人员,不再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第二十一条 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均由区人大常委会分别向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发出任免通知书,同时抄送有关单位。需要上报备案的,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区人大常委会向区人民检察院发送批准任命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对新拟任的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局长、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前,应到会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供职表态发言。
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局长、主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均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采取适当形式颁发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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