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迎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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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3-07 00:00

(2013年5月30日迎江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条 为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注重议事效果,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负责制。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举行常委会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主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日期、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二十日之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应事先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搜集听取有关情况和人大代表的意见,作好审议准备。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长或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各乡镇人大主席、各街道人大工委主任,邀请的人大代表,与审议议题有关的人员,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列席的其他人员,应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将通过各种途径使全区人大代表及时了解会议的情况。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代常委会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作说明。

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本级常委会职权范围工作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先交常委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先交有关的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研究提出意见,由主任会议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视情况进行处理,并向提案机关和提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提案机关、提案人应当向常委会会议作议案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

对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

议案草案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在举行会议十日前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会议主持人提出,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由主任会议研究,或交有关的工作机构及办事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行审议。

第十五条 常委会对议案审议的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交“一府两院”办理。受理机关应将办理意见和结果及时报告常委会办公室。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区人民政府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可以委托所属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但应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阅、签署。

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的专项工作报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

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在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之前,有关工作机构及办事机构应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先对会议要审议的报告进行调查研究或者组织讨论,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报请,讨论决定须经常委会决定的重大案件和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议议题作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有关机关应认真执行,并应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执行结果。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要检查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常委会会议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常委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会议或者下次会议上作补充报告或者重作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补充的报告或者重作的报告仍不满意的,常委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闭会后,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应将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批评、建议,包括需要进一步弄清的重大问题,整理成文,书面告知提出报告的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有关机关和单位对重要意见、批评、建议和重大问题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常委会审议区“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时,可以对其工作进行评议,也可以结合报告内容进行专题询问、质询等。

第五章 质询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二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较多数组成人员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对质询案重新研究,向常委会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二十五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予撤销。

第六章 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就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提出特定问题调查案,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成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和建议,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应积极发言,发言的内容应围绕议题,抓住中心,简明扼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

区“一府两院”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时,应尊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认真听取建议、批评和意见,必要时应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上的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表决议案或作出决议、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时,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常委会审议通过任免人员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主办:安庆市迎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电话:0556-5866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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